上海私家侦探公司了解到,吴女士得知丈夫郑先生通过微信结识了一位比他大五岁的75后女子李女士,并同居,一怒离婚。在离婚后无意中又得知,丈夫郑先生曾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42万元慷慨“赠予”给了李女士买房后,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将郑先生与李女士诉至法院。近日,这起赠予合同纠纷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宣判,由于证据链“断裂”,证据间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吴女士遗憾地败诉。
原告吴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先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丈夫郑先生认识了被告李女士,随即产生婚外情,交往过程中,李女士以与郑先生结婚为由向其索要房屋。2015年3月两被告开始同居,当月11日郑先生隐瞒原告给了李女士42万元用于购房,李女士用该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李女士明知被告郑先生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并向其索要42万元钱款,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及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其取得该42万元系基于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主观上并非善意,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先生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李女士,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2016年原告诉请要求确认二被告间的赠予行为无效,被告李女士返还赠与款4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海私家侦探分享法庭上,被告郑先生当庭承认了与李女士存在婚外同居关系,并于2015年3月11日赠予李女士42万元用于购房,该款是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女士辩称:其与郑先生存在同居关系,但郑先生并未赠予其42万元,而仅给其5万元,该款已在解除双方间关系时返还郑先生;虽然自己于2015年3月11日以现金开卡方式存款42万元,但该款系来源自其向弟、妹、母亲等亲属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女士与被告郑先生结婚后,于2015年9月离婚。2014年6月,被告郑先生与李女士通过微信相识,后同居。2015年3月11日上午被告郑先生在其储蓄卡中支取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同日午后,被告李女士经郑先生陪同在中国某银行某支行存入4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吴女士所诉被告郑先生支取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由银行收支明细证实应予认定,但郑先生所辩该款交由李女士并由李女士存入银行的事实,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李女士也不认可其所存42万元系来源于郑先生的赠予。故原告关于撤销郑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予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吴女士起诉是有法可依的,其提出的结婚证证明其与郑先生系夫妻关系,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郑先生于2015年3月11日自其储蓄卡中支取40万元;郑先生与李女士的当庭陈述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2015年3月11日午后李女士经郑先生陪同将42万元存入李女士帐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根据证据规定,由于被告郑先生并没有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款转给被告李女士,或是通过郑先生帐户转帐给开发商帐户,而是从银行取出的现金,该笔款项虽然在同一天取出、再同一天存入,但被告李女士极力否认,不能就此断定,被告李女士所存入42万元现金,就是被告郑先生从银行所取出的现金,原告所举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加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原告吴女士的诉请,难获得法律的支持。另,如果被告郑先生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打入被告李女士帐户,其将大额钱款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予,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原告吴女士同意,其赠与行为无效。